——2012年6月21日在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刘仁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安排,5月21日至24日,由陈有霞副主任带领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工委的同志,与副州长王国志、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司法局、州财政局的负责同志一道,先后赴临夏市、临夏县、东乡县、永靖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其余四县开展了自查,上报了自查报告。在检查过程中,我们深入到四县(市)的十三个乡镇司法所、三个村调委会、四个行业调委会,实地查看工作场所,询问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查阅调解工作档案,听取了工作汇报,进行了座谈讨论,反馈了整改意见和建议。现将这次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州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的基本情况
通过这次检查,我们认为,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人民调解法》的贯彻执行工作高度重视,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拓展工作领域,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具体表现在:
(一)强化学习宣传,形成了全社会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一是州、县(市)以集中培训、现场培训等方式,积极组织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为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法》专项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调解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三是组织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参加了《人民调解法》专业知识考试,提高了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四是把《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将《人民调解法》纳入“六五”普法年度计划,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重视组织建设,建立了覆盖全州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一是州、县(市)始终把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为巩固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来抓,建立了乡、村、社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并在县、乡(镇、街道)两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设立了具体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机构。截止目前,全州共建立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452个,配备人民调解员10080人。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130个,村(居)人民调委会1208个,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委会114个。二是狠抓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创建活动。全州130个司法所修建了办公用房,配备了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设立了标准的人民调解室,制作了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配备了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全州现有州级规范化司法所77个,省级规范化司法所8个。通过开展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创建活动,有力的提高了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三是按照“五有”(即有调解室、标识牌、印章、记录、统计台帐)、“四落实”(即组织、制度、工作、报酬落实)、“六统一”(即印章、标识、程序、公示内容、制度、文书统一)的规范化建设标准,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加强。四是把一些思想品德好,在群众中有威望,并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熟悉群众工作的同志选聘到调解员岗位,充实了调解员队伍。五是在全州设立了114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为切实发挥各类调解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如永靖县在全州率先成立了医患纠纷、保险快速理赔两个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拓宽了调解工作的领域。临夏市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调处工作中,先后对22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进行了调解,调处成功20起,成功率达95%,缓解了公安、法院、信访部门的工作压力,有效维护了全市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升了人民调解的质量与效能。一是各县(市)把健全工作机制作为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保障,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着力推进人民调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普遍建立了矛盾纠纷预警排查、应急处置、协调联动和考核奖惩等机制,逐步实行乡(镇)一月一排查,村上半月一排查,社上十日一排查制度。如东乡县龙泉乡制定了《龙泉乡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奖惩办法》,规定每调处成功一件纠纷,视纠纷疑难程度,对调解人员分别给予奖励;如因拖延调处、调处不公导致群体性上访或事态恶化,对调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进行经济处罚。该《办法》的实施,充分调动了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二是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如临夏县土桥镇调委会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了“五心”工作法(即尽心、耐心、细心、融心、公心)、“四个不放过”(即问题不排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上访有反复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和“三个坚持”(即坚持每件纠纷双方当事人见面;坚持每件纠纷事实要查清,道理要讲明;坚持依法调解,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格按照政策、法律办事),在实践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四)妥善化解矛盾,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县(市)在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过程中,一是狠抓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充分发挥村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将人民调解工作重心下移,使小矛盾及时得到处理,大矛盾及时得到控制,努力使预防工作走在矛盾发生前,人民调解工作走在矛盾激化前。如永靖县陈井镇瞿家庄村调委会每个月开展两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做到了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二是调处了大量的各类矛盾纠纷,消除了众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如2011年7月8日湟水河上游遭遇强降雨,河水猛涨,由于永靖县福川水电站修建出口占用河道,导致河水上涨,淹没了西和镇瓦房村十几户村民的耕地,造成农作物绝收,引起村民不满,集体阻碍水电站施工。为了尽快化解这一矛盾,镇政府和调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及村委会负责人察看灾情,丈量受灾面积,拟定赔偿标准,深入到受灾村民家中,逐家逐户说服协调,终于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建设单位向受灾村民赔偿农作物损失7万元,维护了群众合法财产权益,保证了水电站顺利施工。东乡县大树乡黄家村村民黄某某因其妻回娘家长期不归,带领本村二十多人到岳父家抢人,引发双方暴力冲突。调委会获悉后,立即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稳定双方情绪,将黄某某等劝离现场。为了彻底消除隐患,调解人员又连续数天到双方家中做思想疏导工作,终于使事态平息。自2011年元月1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州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21047件,调处成功20553件,调处成功率达98%。通过各级调解组织的共同努力和扎实工作,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化解,有效减少了越级访、群体访、重复访,赢得了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我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调解法》宣传还不够深入。各县(市)、乡(镇)及职能部门虽然重视了对《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政策的学习宣传,但普遍存在着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宣传工作仍存在盲区,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认识不足、知晓率不高。
(二)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人民调解员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全州大部分人民调解员文化水平不高,真正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具备调解工作技巧的调解员不多,大部分调解员主要依靠个人威信和经验开展工作,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准,工作经验、能力不足,不能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
(三)村社级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发挥不够,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滞后。虽然各县(市)都建立了乡、村、社三级调解组织,但村社人民调解组织成员大多由村社干部兼任,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职能作用发挥不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滞后,民营企业及社会组织中的调解机构尚未建立。
(四)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投入不足。根据《人民调解法》及司法部、财政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一年来,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为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一定的财力保障。但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投入依然不足,人民调解员补贴尚未全面落实。
三、对今后开展工作的建议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切实发挥好人民调解的预防、调处和教育功能,为我州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
(一)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认知率。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把《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六五”普法的重点内容,抓好对《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宣传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和工作原则,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人物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引导更多的群众以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努力营造社会各界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区域内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控制、化解体系,及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州、县(市)人民法院要加强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工作,构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对接机制,尽可能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各级调解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民调解活动,形成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集中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村社调解组织;要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大民营企业及社会组织调解机构建设力度;要扎实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文化和法律素质较高,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调解队伍。州、县(市)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力度,不断提高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依法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切实解决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委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