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3日在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维护法制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机制。一年来,法工委在州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审查工作力度,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履职,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一)强化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一年来,法工委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工作办法》和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新精神新要求,正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政治方向,不断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维护法制统一、规范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坚持在工作中学习、在探索中完善、在实践中创新,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发挥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在人大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二)审查工作情况。一年来,州人大常委会收到州人民政府报送的《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临夏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临夏州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等6 件规范性文件。法工委会同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坚持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按照《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依据审查标准着重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内容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等作为重点,突出审查规范性文件中是否存在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情形。同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审查,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原则以及是否符合公正、合理、客观、适度的一般要求进行了审查。有力推动了规范性文件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积极作用的发挥,为依法治州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法规清理工作。2021年下半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在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精心安排下,法制委、法工委先后组织开展了对我州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营商环境和计划生育内容的3次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及时制定专项清理方案,确定专门人员,分解清理任务,认真细致的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并会同州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相关工委和州政府原法规起草部门,共同草拟清理报告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省人大常委会上报了专项清理报告。从今年2月份开始,根据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安排,法制委、法工委草拟法规全面清理通知,组织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州政府原起草部门(单位)分3个层面,同时对我州的8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重点对照条款内容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后需要进行修改的,因机构改革涉及机构名称变化和职能调整的,调整对象或者主要规范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的,与国家现行政策不一致、不适应等6个方面开展了全面清理工作。
(四)报送备案工作情况。按照《立法法》《监督法》和《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法工委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报备。一年来,法工委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上报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等4件规范性文件;《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7月9日州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施行后,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立法条例》的规定,及时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做好法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报送备案的工作,按要求报送了法规文本及相关立法资料。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落实“有件必备”的要求还不够到位。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一年来,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均未向州人大常委会报送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产生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未建立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
(二)备案审查的机构和队伍建设还比较滞后。全省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中,只有临夏等3个市(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未设立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8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也未配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审查能力还需提高。对于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上位法、是否符合上级政策精神的判断,常常涉及到不同学科的专业知识、各行业领域的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受知识储备和工作生活经历等的限制,现有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急需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任,要把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中认识、谋划和推动。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在继续把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细、做精、做实的基础上,今年将“一委两院”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实现备案审查工作在我州的全覆盖。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由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加大对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力度,帮助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并接入全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措施和流程,总结备案审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创新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是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确保备案审查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二是通过积极探索利用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形成备案审查专家咨询机制, 借“外脑”、引“外智”,提高审查工作质效。三是通过备案审查理论研究、案例分析、“请进来送出去”等方式方法,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为我州备案审查工作发展夯实能力基础。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