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
(2022年4月12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科委”)职责,规范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科委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科委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州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四条 教科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具体日常办公事务由州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五条 教科委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联系、研究、办理和监督有关全州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文物、医疗、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媒体、档案等方面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议和承办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代表议案,并提出报告。
(二)拟定和审议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教科委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
(三)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四)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对与教科委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五)受常委会委托,就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议题,组织视察或专题调研,并提出报告。
(六)围绕常委会监督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工作相关的调查研究。
(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州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积极办理州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建议。
(八)协助州人大常委会、配合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立法、修订、清理工作。
(九)配合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完成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十)加强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其他市(州)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的联系。
(十一)承办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科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一)教科委全体会议出席人数应当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
(二)教科委作出决定和表决事项,须经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由委员会会议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三)根据会议内容,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邀请有关州人大代表、有关方面负责人、有关专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决定有关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征求其他组成人员意见。
第七条 教科委建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负责处理委员会的具体日常工作。
(一)研究讨论教科委的各类事项。
(二)研究确定教科委全体会议议程、日程。
(三)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