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
(2022年4月12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职责,规范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法制委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州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四条 法制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具体日常办公事务由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五条 法制委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联系、研究、办理和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纂等方面的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二)对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法规草案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三)研究、拟定有关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的起草、提请工作。
(四)对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组织进行调研论证,提出意见。
(五)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举行听证会,并对听证会意见提出处理建议。
(六)研究、拟定有关委托大专院校、社会组织开展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等事项。
(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州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积极办理州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建议。
(八)配合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完成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九)加强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其他市(州)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的联系。
(十)承办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法制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一)法制委全体会议出席人数应当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
(二)法制委作出决定和表决事项,须经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由委员会会议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三)法制委审议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法规案提案人、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以及有关的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情况。
法制委审议法规案时,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分管法规案的副主任应列席会议。
第七条 法制委建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负责处理委员会的具体日常工作。
(一)研究讨论法制委的各类事项。
(二)研究确定法制委全体会议议程、日程。
(三)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