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2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临夏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临夏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工委是州人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州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工委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订州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根据立法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提出实施及调整意见;组织、协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汇总清理意见,提出清理建议。
(二)组织对法规草案的论证听证,整理常委会法规草案的意见。
(三)配合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的法规草案二审和表决前相关立法工作,负责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修改情况报告、审议结果报告的草拟等州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前期工作。
(四)承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交办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每年底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六)负责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受主任会议委托,负责起草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法规立改废释纂方面的工作的议案、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
(八)会同信访科,承办有关本部门的信访事项。
(九)办理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分管副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和其他市(州)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和信息交流,指导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经常联系、听取相关部门和州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重大立法问题向主任会议及时报告。
第六条 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委干部职工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围绕工作职责,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向主任会议报告,并按照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提交总结报告。
第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