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8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夏州人大常委会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查批准上一年度州级财政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提出同期州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并附带审计查出的问题清单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 常委会在审查决算草案和报告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州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根据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相关决议,交由州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一个月内安排布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责成州审计部门结合常委会关于州本级决算、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作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安排和要求,并向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调阅有关原始审计资料,必要时,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州人大代表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州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有关被审计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必要时,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重点整改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推动整改结果公开。
第八条 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做到应改尽改、按时整改。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提出审议意见的四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的,应当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反映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已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
(四)尚未整改的问题、原因及完成整改时限;
(五)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汇总清单和重点整改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等附件内容;
(六)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送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向常委会报告。
(一)州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州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
(二)重点整改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必要时由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州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 常委会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分组审议、专题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常委会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州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和重点整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后,按票决制的相关要求,进行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的报告,州人民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告。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后,将报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