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4月28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夏州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全州总预算的审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以及州级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的审查、批准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州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 预算监督主体及职权范围:
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州级总预算草案及州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州级预算和州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州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州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州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州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州级决算;撤销州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第二章 财政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编制州级财政预算草案;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州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常委会备案。财政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通报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州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财政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的预算支出明细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和专项资金支出类别表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安排明细表;
(五)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转移支付等补助及对下级转移支付补助支出表;
(六)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表;
(七)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七条 州人大财经委对财政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
(二)财政预算收入安排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
(三)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支出是否落实;
(四)上级财政返还和转移支付等补助款项、补助下级转移支出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实现财政预算拟采取措施是否可行;
(六)其他重要的事项。
第八条 财政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召开州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州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州人大财经委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问题组织专题调查。
州人大财经委在接到财政预算草案后10日内,向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财政预算草案修改情况向州人大财经委报告或者通报,并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
第九条 州人大财经委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在大会开始后向主席团提交初审意见,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十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州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或州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财政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全州及州级财政预算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三章 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州人大财经委会同常委会财政经济预算工作委员会对全州财政总预算和州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决议情况;
(二)财政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基本建设、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等支出安排和使用情况(包括上年结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四)政府债务情况;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七)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重大事项项目。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常委会备案:
(一)关于财政预算方面的规定、决定和命令;
(二)上报省上的财政预算收支表;
(三)本级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和使用情况以及本级预备费动用情况;
(四)各县(市)报送州人民政府备案的财政预算的汇总;
(五)州级财政的年度负债情况;
(六)重大项目的资金调整情况;
(七)常委会认为应当上报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至九月向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全州财政总预算和州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州人民政府在向常委会报告全州财政总预算和州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作出说明。常委会对上半年全州财政总预算和州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常委会对上半年全州财政总预算和州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州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州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对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州人大财经委提交有关经济、金融、统计、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和有关资料。
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向州人大财经委通报全州财政总预算和州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常委会对全州财政总预算和州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查。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配合及时更新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数据。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州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受州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常委会提交审计部门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州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查处和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州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财政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时,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答复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 财政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州级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财政预算支出超过收入,州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财政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确需调减的,应当编制财政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向州人大财经委报告或者通报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并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财政预算方案的10日前,将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交州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州人大财经委将初步审查报告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常委会报告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州人大财经委对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初步审查的内容是: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数额);
(三)收支平衡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和州人大财经委关于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作出关于州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州人民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州人民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州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州级财政预算执行中,出现超预算收入,需要追加支出时,州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预算收入使用方案,并报常委会审查批准;用于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应付突发性事件支出的,将使用情况报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财政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预算年度终结后,州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州级财政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州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州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向常委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州级财政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州级财政决算草案的30日前,向州人大财经委提交州级财政决算草案和州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相关情况和资料,州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州人大财经委对州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每年七月至九月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州级财政决算草案和州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作出是否批准州级决算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委会在审议财政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作出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问题,依法纠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在第四季度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和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