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4月28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夏州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指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列入常委会监督工作内容,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议题外,根据实际情况,常委会于每年年底前征集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调研视察中发现的问题;
(四)州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问题。
议题建议应当包括专项工作报告题目和理由、报告该项工作的机关和建议安排听取的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需要下一年度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在上一年度年底前向常委会提出。
在本年度内因特殊情况,“一府一委两院”临时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进行汇总,做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安排。
年度安排内容包括专项工作报告题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时间、负责报告的机关和职能部门、承担具体工作的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等内容。
年度安排征求“一府一委两院”意见后,提请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州委审定。
第七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安排,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由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或者“一府一委两院”的意见,可以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安排作个别调整。
第九条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州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条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办公室。办公室将专项工作报告在举行会议的7日前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专项工作报告,并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常委会会议的需要附相关的参阅资料。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由州人民政府州长报告或者受州长委托的副州长报告;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专题性工作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报告;涉及一个部门单一性工作的,州人民政府可委托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报告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办公室应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可以安排部分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
(一)满意度测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客观公正公开,集体行使职权;
(二)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投票,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在审议意见中予以反映;
(三)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经票决,“满意票”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参会人员80%(含80%)以上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未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参会人员的过半数,但“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参会人员的过半数(含50%)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参会人员的过半数,为“不满意”等次。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常委会会议对该专项工作报告不予通过。表决未通过的工作报告,须在下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若二次表决未通过,将测评结果报州委。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可以投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不满意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报告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汇总,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10日内,按程序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抓好落实。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情况送交相关的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报告常委会。
第十六条 常委会可安排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和研究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采取听取汇报、检查督办等方式进行跟踪督促落实。跟踪督办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常委会每年适时集中听取“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研究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
第十八条 常委会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省属驻临垂直领导部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