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29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4月28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夏州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议意见是指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各项报告,须由承办单位限期办理或答复的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专题视察,以及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有关重要事项提出的意见,需交由承办单位办理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审议意见主要包括: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审议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交会议的书面审议意见;
(三)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交会议的审议意见;
(四)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交会议的调研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审议意见的整理,一般由与审议议题有关的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内容应当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客观、完整、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审议意见应全面反映对所审议事项的总体评价、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办理时限要求等。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逐条研究论证、形成初稿,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主任审签后,按程序转交承办单位研究处理。
涉及重要事项的,应经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后再行交办。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
第七条 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所做的工作;
(二)为落实审议意见所采取的办法和措施;
(三)对存在问题解决的进度或者结果。
第八条 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对审议意见逐一回应。对难以解决或暂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应作出说明。
因特殊情况,对审议意见不能按要求时限办结的,须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一周向常委会说明具体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计划和办结时限,经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推迟办结时限。
第九条 重要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由办公室经汇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适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后,会同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跟踪检查督促。
第十条 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审议意见的办理,督办人员应加强与承办单位及有关办理机关的沟通,提高工作时效,保证办理质量。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报告时,采取票决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要求交由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意见的记录交办,督办工作的统筹协调,延期或者缓办请求的处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接收、送发、公布和归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