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4月28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临夏州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与年度计划执行、调整方案审查批准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州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州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并对执行情况施行监督。
第三条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讨论、决定涉及全州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第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财经委”)负责具体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以上规划、计划和调整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执行第三年的下半年,提出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经济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并作出说明。
第七条 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定的主要指标、主要措施及落实完成情况;
(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城乡居民收入和解决民生问题情况;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五)资源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情况;
(六)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和对策;
(七)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常委会对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州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州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报告。
审议意见及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向州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州统计部门依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州统计部门每季度向州人大财经委通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州人大财经委提交有关经济方面的综合性统计报告和资料。
第十一条 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专项听取州人民政府有关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也可以要求州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适时向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时,州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调整方案提交州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州人大财经委将初步审查报告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向常委会报告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常委会听取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听取州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报告后,作出关于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十五条 常委会召开会议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调整方案时,可以邀请部分州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州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