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9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4月28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临夏州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应当由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及应向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或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州委的重大决策建议,需要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州、法治临夏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四)编制或变更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决算;
(五)州人民政府举借债务事项;
(六)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七)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撤销州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对州人大代表进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
(十)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事项上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决定而提请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十一)制定或者修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事项;
(十二)州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三)全州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变更情况;
(十四)“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需由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向常委会报告以下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州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在全州范围内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六)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设置和变更,以及县、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方案;
(七)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城镇体系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八)州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
(九)“一府一委两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需向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或议案的形式提出。报告或议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及协商协调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五)与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七条 除州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议案,可以由下列主体提出: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二)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
(三)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第八条 拟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建议议题,应当在每年年初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提请常委会审议。
向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30日前送交办公室。
向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办公室。
第九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一府一委两院”、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向常委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常委会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自收到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审议。列入年度计划的,按照计划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由提出议案或报告的机关负责人向会议作出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提出议案的组成人员推选的代表向会议作出说明。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机关或者提出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或决议、决定生效后3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六条 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拒不执行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常委会可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