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15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6月26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第一次修订,2022年4月28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临夏州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和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共同做好联系代表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
第三条 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情况征求意见等。
其他人大代表认为有必要向常委会反映的情况,帮助解决代表在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常委会应根据代表所在行业、知识结构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职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提高代表依法履职水平。
第五条 联系代表的方式:
(一)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邀请相关代表列席会议;
(二)常委会组织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活动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三)常委会每年适时召开政情通报会,“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现场回答代表提问;
(四)每年年底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集中开展走访代表活动,主要围绕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意见,了解代表履职及工作和生活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对口联系安排经常走访代表。到基层调研时,应走访当地的州人大代表,听取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常委会应当畅通联系渠道,通过多种联系方式,及时向州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六)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工作评议时,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加。
第六条 常委会在联系代表时,应当加强在临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并邀请列席州人民代表大会,参加有关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七条 常委会召开代表座谈会时,“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向代表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第八条 每一届州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后,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分选举单位建立州人大代表小组。州人大代表按照所在行政区域编组,也可以按照代表所属系统或行业编制若干专业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并明确一名联络员。
第九条 代表小组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中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属县(市)办理的由所在县(市)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属州级办理的,由县(市)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负责整理,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条 常委会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大代表持证就地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加强对代表活动和代表联系工作的领导:
(一)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联系工作的指导;
(二)常委会应当经常交流代表工作和联系代表工作的经验,宣传报道代表先进事迹和代表活动的情况;
(三)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