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在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州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范家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强化我州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条文内容和具体规定提出了八条修改意见。会后,州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和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在民族日报和临夏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了意见,共征求到意见建议五条。
2018年11月14日,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三名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立法论证,并对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州人大财经预算委员会、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州政府法制办、州住房建设局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符合我州实际。同时,根据立法顾问的意见和讨论结果,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州住房建设局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第八稿。现将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1、将《条例草案》中对相关部门的列举统一简称为“相关职能部门”,如第四条第六款“规划、建设、发改、安监、质监、环保、公安、卫计、消防、工商、税务、民政、城管、市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2、将第四条第一款的“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州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修改为“自治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3、将第五条的“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自治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
营、诚信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物业管理行业
健康发展”;
4、将第二章的标题修改为“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在第二章第六条中增加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5、将第二章第七条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修改为“业主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不能为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且受理委托不得超过三个。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6、将第九条第三款的“由于业主达不到法定人数无法召开业主大会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除本条款第(四)项、第(五)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产生,业主代表不得少于全体业主的30%”修改为“由于业主达不到法定人数无法召开业主大会的,可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除本条款第(四)项、第(五)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产生,业主代表不得少于全体业主的百分之五十”;
7、在第十条第四款中增加了“如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时,业主或物业使用
人可以向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反映撤销或改变”的内容;
8、删除了第十一条第三款“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
9、将第十三条的“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显著区域内公示1次,接受业主监督”修改为“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显著区域内公示一次,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接受业主监督”;
10、将第十九条第三款的“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其个人物业服务费”修改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在物业服务企业内任职或减免其个人物业服务费”;
11、将第三十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经营手续,具有与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管理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管理和专业服务技术人员,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科学管理,规范服务,不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修改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科学管理,规范服务”;
12、删除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业主拒交或者恶意拖欠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追缴”的内容;
13、将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内容调整到第五章中,相应条数变更为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变更为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14、将第四十四条的“业主将住宅改变为从事电子商务、
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
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修改为“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且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使用、维护”;
15、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按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围,由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承担,所需费用业主应当按照拥有业权的比例进行分摊”修改为“按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围,由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承担”;
16、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其处罚的范围和标准都保持了与上位法一致;
17、将第六十条调整为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调整为六十条,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条调整为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调整为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调整为六十一条,相应的第六十一条调整为第六十二条;
18、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修改为“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对《条例草案》的个别文字按照法律条文表述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文本,请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再次予以审议。